內容源自 南充政法
人從街上過,禍從天上落。一家藥店的店招突然墜落,將從下面經過的一名12歲男孩砸傷致殘。傷者狀告店方索賠33萬元。
飛來橫禍 店招掉下砸傷小男孩
2019年6月下旬, 南部縣城芝林大藥房正街旗艦店獨資投資人、80后女子周某雇請中年男子雍某裝修門店, 并懸掛店招。
7月9日下午3時15分許,一名12歲男孩張某從這家藥店的店招下面經過時, 該店店招突然墜落,將張某砸傷。事后,張某在南部和南充多家醫(yī)院就診,先后花掉醫(yī)藥費3萬余元。
2019年11月27日,經南充鼎正司法鑒定所鑒定, 此次事故造成張某左側股骨頸骨折、 左側肱骨踝骨折等損傷, 其傷殘程度被評定為兩處八級和一處十級。
對簿公堂 起訴索賠33萬余元
2020年初,受傷男孩的父母以張某的名義, 將周某及南部縣芝林大藥房正街旗艦店、芝林大藥房告上南部縣法院,請求判決3被告共同賠償醫(yī)療費等共計335863.20元。訴訟中,應被告周某的申請,法院依法追加裝修工雍某為被告。
法庭上,張某訴稱,他在南部縣芝林大藥房正街旗艦店門外街道上正常行走, 該店的店招墜落將其砸傷, 導致其兩處八級和一處十級傷殘,對方應擔責。
被告周某和南部縣芝林大藥房、芝林大藥房正街旗艦店認為,他們依法不應對原告張某承擔任何責任, 應由被告雍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周某與雍某形成承攬關系,雍某自備材料、人工、工具和技術獨自承攬作業(yè)。
事發(fā)當天,雍某僅完成了店招的木質框架,而且室內正在施工, 尚未完成承攬任務, 造成張某受傷致殘的根本原因是雍某粗心大意、 忽視工程質量、 店招未緊固而在安裝后數日就突然脫落所致。雍某作為承攬人, 應對張某的經濟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周某和藥店在本案中沒有任何過錯,不應擔責。
被告雍某反駁稱, 店招懸掛后, 在事故發(fā)生半個月之前已經交給周某驗收了, 他不應該在本案中承擔責任。以法維權 傷者獲賠29萬多元
南部法院認為,案涉店招系公共場所的懸掛物, 在事發(fā)前10余天已懸掛于藥店上方。事發(fā)時,雍某的承攬活動已暫告結束。
周某系該懸掛物的所有者、使用者、管理者,對懸掛于公共場所的案涉店招可能產生的安全風險和危害認識不足、預估不足、發(fā)現不及時、管理及整改措施不到位,周某及南部縣芝林大藥房正街旗艦店作為案涉懸掛物的所有者、使用者及管理者,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芝林大藥房正街旗艦店系芝林大藥房的分支機構,獨資企業(yè)應對其分支機構的侵權之債承擔賠償責任,故芝林大藥房也應擔責。周某與雍某系承攬關系,周某可在向張某先行履行賠償義務后,再另行向她所自認的責任人雍某追訴償還。
該院一審判決被告周某、南部縣芝林大藥房正街旗艦店、南部縣芝林大藥房共同賠付張某醫(yī)療費、精神撫慰金、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91356.91元。一審判決后,周某等3被告不服,上訴至南充中院。日前, 南充中院作出二審判決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懸掛物墜落損傷該誰擔責?
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———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:《侵權責任法》第八十五條規(guī)定“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、懸掛物發(fā)生脫落、墜落造成他人損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,有其他責任人的,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。”。本案適用于本條規(guī)定,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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